《农民合作社一点通》
1、农民合作社的功能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在农业的某些生产或经营环节上通过合作来取得规模效应,降低成本,以提高中小农户的市场竞争力。
(按《合作社法》第2条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二是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三类:一是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二是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三是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国际经验证明,在小农遍地和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下,农民合作社是将小农户组织起来参与市场竞争、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好组织形式。
2、农民合作社的性质
(1)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治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按照民主自治原则组织起来。它不附属于任何官方半官方组织,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并帮助合作社,但不能成为它的成员。
(这是由合作社的性质决定的,即弱势农民的经济问题最终还是要由农民自己去解决,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有帮助弱势农民的义务,但不能取而代之。当然,也不允许地方政府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利用合作社牟利。)
(2)合作社的所有财产(包括由社员的出资、公共积累、国家财政补助和接受的馈赠)由成员共享,同时,每个成员在合作社中的个人财产边界独立清晰。
(农民合作社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每个农户成员都是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成员的个人财产相对独立)
(3)农民合作社是经济实体,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的特殊的工商法人,以合作社财产为限对外承担经济责任(有限责任)。农民合作社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竞争力:一是集中收购社员的农产品并统一组织销售;二是创办实体,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合作社与“协会”的最大区别是,合作社必须有能够盈利的经济活动,或搞统一销售,或搞农产品加工;而协会主要是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交流和服务,是合作组织的低级形式)
3、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机制 ;
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机制表现为,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农民合作社的股份
(1)农民合作社的股份由全体社员出资形成,合作社应遵循“股本大体平均”的原则。合作社可以接受各类捐赠资金,但不接受大股东入社。合作社的股金用于经营性支出和创办经营实体等。
(“股本大体平均”是合作社发展早期为了避免大股东将合作社变成自己的牟利工具而必须坚持的原则。当然,也可以分类规定成员之间的财产份额,允许不同类别之间存在差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吸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但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20%。并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2)农民合作社必须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即合作社股金没有利息,或者只能获得利息而不能分红,而且,利息不能超过市场利率水平。
(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限制并避免资本在合作社做大,避免资本受益过多,损害了普通成员的利益)
5、农民合作社的决策机制(体现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
农民合作社的决策机制是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上的“一人一票”。
出资额大或者与本社交易量大的成员,可以享有1票或几票附加表决权。
(“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社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以保障合作社社员收益最大化;后者强调的是资本的权利,体现的是效率原则,以保障资本收益最大化。“一人一票”也起到了限止大股东入社的作用。)
6、农民合作社的利益机制(体现合作社的经济参与和利益分享原则)
(1)农民合作社应无偿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类服务。
(“对内服务,对外盈利”是农民合作社的重要特征。由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一般在合作社的公益金中列支)
(2)合作社的主要利润(包括创办经济实体的利润、不低于60%)应以“二次利润返还”的形式返还给成员。合作社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内具有非赢利性。
(“二次利润返还”是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合作社以此吸引农户,社员以此获得收益。合作社是弱势农民的经济联合体,它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合作帮助社员增加收益,因而不能像普通企业那样完全按资本股份的比例去分配利润)
7、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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