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农村教育发展中心绿色经济发展办公室官方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
明军告诉你{农村合作社能走多远}
发布时间:2018.08.04    新闻来源:农村教育发展中心绿色经济发展办公室   浏览次数:

     习近平强调指出:新常态是一个客观状态,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状态,是一种内在必然性,我们要因势而谋、因势而动、因势而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立、发展、未来进行深层次解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自愿性互助性经济组织,如今国内形势及国际竞争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体制和机制对农业现代化和“三农”协调发展的严重制约性和局限性也日益明显和突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体制进行讨论和辨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规设计是建立“松散型农民互助合作组织”,这从法理上就决定了它无法承载农业、农村协调发展的使命

        回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时代背景和发展轨迹,站在农业经营主体体制创新和全球农业竞争格局演变的新背景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规设计进行梳理,就很清楚得出“与新时代不相适应了”的结论:十年前的建社初衷,已经与现今的时代要求和竞争格局大不一样了。

1、现行法规体制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松散的合作体,不是紧密型经济实体,合作社与农民社员的关系基本是服务型合作关系,合作社所有业务关系都是合作,不是紧密型联结关系。从法理上说,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组织起来的松散结合体,从立法宗旨上讲,合作社是联合农民进行生产资料统一采购,土地种植统一耕种,粮食销售统一价格等等方面提升市场谈判能力的组织载体,在决策上,是集体决策,一户一票。在这个互助为宗旨法规原则下,责任、利益、权力不统一,不能成为一个有战斗力的经营性企业化组织。

2、在现行体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只能从彼此之间的合作上引导农民,很难就涉及农户根本利益的相关重大经营性和财产性问题进行统一协调和行动。不能从体制上带领农民。更大范围的、专业化程度更高的、统一协调规划的高水准农业种植经营以及打造区域特色的高水平农业产业模式,除了政府的规划和引导外,要由一体化经营的农业实体的系统化组织实施才有望实现。现有合作社机制根本也实现不了。

3、由于合作社法规中没有大股东利益,凡是搞得好的合作社,理事长必须是一定是甘愿付出而不在意回报的雷锋式人物,理事长是干好了没功,干坏了有过,所以大部份的合作社都有名无实。那些正处于发展初期的合作社,最缺乏的是有科技意识和经营能力的带头人,缺乏信息利用、科技成果认知、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者个人素质不高,尤其是这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社的创新与发展。

4、关于大面积连片土地在不同时间节点和特殊自然天气条件下为保丰产和丰收应抢抓农时采取紧急措施;关于通过统一协调联合减灾的综合整治规划;关于大面积病虫害综合防治以及从整地开始到种、管、收全过程的综合组织和指挥部署等等,因为没有长效的组织机制和利益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及土地的三者关系不是一体化经营关系,所有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还做不了,也没法做。

5、农民专业合作社体制,关于土地长效经营及统一规划协调下的诸如规模化平整土地、挖掘水渠、兴修机耕道、建设大晒场等重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事项,由于自身是松散型结合体的条件限制也很难做。这样的结果是:通过规划、管理和基础设施投入等可以进一步提高土地综合产出效益的重大举措在现行体制下缺乏建设主体,而这恰恰是改变粗放经营、深挖农业增长潜力的重要举措。

6、很多合作社是因为申领政策支持资金而设立。政策资金花完了,合作社也基本名存实亡了,甚至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一开始就是假的,领了政策资金就一拍两散了。

7、很多合作社没有建立起农业生产效果与收益挂钩的激励机制,或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一些合作社还存在经营决策不民主、不科学等问题。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仍偏小、竞争力偏弱。

 

 
招聘信息  |  隐私与安全  |  联系我们  |  资料下载
地址:农村教育发展中心绿色经济发展办公室   邮编:100018   投稿邮箱:616561201@qq.com
   推荐显示器分辨率:1423*1024   IE8.0 以上分辨率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京ICP备16002459号    邮编:100018   联系电话:13940531288